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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赔归零:一场关于版权损害赔偿因果关系的完整攻防
Author
Hongchang Deng · 邓宏昌
美国(加州)执业律师(Bar #354529)· USPTO · 中国专利代理师
Published
11 days ago · 11 min read

TL;DR
跨境电商平台版权侵权损害赔偿案评析案号:Case No. 1:25-cv-25129-PCH法院:United States District Court for the Southern District of Florida判决签发日期:2026年4月28日一、引言在版权侵权案件中,侵权责任的成立并不当然导致损害赔偿的获得。本案中,法院在已认定侵权的前提下,仍然否定了原告基于17 U.S.C. § 504(b) 提出的全部损害赔偿请求。该裁判集中体现了因果关系(causa
跨境电商平台版权侵权损害赔偿案评析
案号:Case No. 1:25-cv-25129-PCH
法院:United States District Court for the Southern District of Florida
判决签发日期:2026年4月28日
一、引言
在版权侵权案件中,侵权责任的成立并不当然导致损害赔偿的获得。
本案中,法院在已认定侵权的前提下,仍然否定了原告基于17 U.S.C. § 504(b) 提出的全部损害赔偿请求。该裁判集中体现了因果关系(causal nexus)在损害赔偿认定中的前置地位,以及 “非推测性证据”(non-speculative evidence) 标准的严格适用。
二、案件背景与程序进展
本案涉及电商平台商品listing图片的版权侵权争议。原告指控多名亚马逊及TikTok Shop卖家在商品展示中使用其产品图片,并据此提起侵权诉讼。
法院对责任与损害赔偿问题分阶段审理:
在责任阶段,法院认定被告构成侵权并发布永久禁令。
在损害赔偿阶段,原告依据17 U.S.C. § 504(b),主张获得其实际损失(actual damages,包括其主张的失去利润),并请求返还其认为可归因于侵权行为的被告利润(profits attributable to the infringement)。
2026年4月28日,法院就损害赔偿问题作出裁判,驳回原告全部赔偿请求。
本案中,被告方由LawMay 律师事务所邓宏昌律师(Hongchang Deng)、易伊律师(Yi Yi)及陈香如律师(Xiangru Chen)代理,并在损害赔偿阶段完成庭审抗辩。
三、法律框架:§504(b)的两阶段结构
根据17 U.S.C. § 504(b),版权侵权中的利润返还请求遵循两阶段分析结构:
第一阶段:原告负有举证责任,需证明侵权行为与被告利润或原告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causal nexus)。
第二阶段:仅在该因果关系成立的前提下,举证责任方转移至被告,由其证明哪些利润不应归因于侵权行为(apportionment)。
法院援引Mackie v. Rieser及Polar Bear Prods., Inc. v. Timex Corp.指出,当利润与侵权之间的联系仅具推测性时,赔偿请求应予否定,且间接利润赔偿在实践中相对罕见。
四、因果关系抗辩路径与法院认定
本案损害赔偿阶段的核心争议,在于涉案图片与被告利润及原告损失之间是否存在法律意义上的因果关系。
围绕该问题,被告方在庭审中提出了一套系统性抗辩路径,并被法院在判决中予以认定。
(一)多因素决策框架与“首图驱动论”的否定
被告方提出,消费者购买决策受多项因素共同影响,包括:
价格
产品功能与结构
用户评价
关键词排名
促销机制
平台配送等
法院采纳该分析框架,认定原告仅依赖单一证人意见主张 Listing Image 为主要驱动因素,缺乏可信性。
(二)listing整体信息对涉案图片作用的稀释
被告方指出,消费者进入商品详情页后,将接触:
多张非涉案图片
产品描述
这些内容对购买决策具有更直接影响。法院认定,listing 中大量非涉案信息的存在,稀释了涉案图片可能产生的任何影响。
(三)平台差异对图片作用的进一步削弱
对于通过 TikTok Shop 销售的产品,被告方指出,该平台以短视频内容为主导,静态图片在购买决策中的作用更为有限。
法院对该平台差异予以认可,并据此认为涉案图片的影响进一步降低。
(四)产品差异与“一对一替代”理论的否定
被告方通过证据说明,双方产品在以下方面存在显著差异:
结构
功能
价格区间
法院据此认定,在产品定位不同的情况下,原告所主张的“每一笔被告销售即对应一笔原告损失”的替代逻辑,缺乏事实基础。
(五)跨年度销售数据对因果推断的否定
针对原告基于销量变化提出的因果主张,被告方通过对比不同年度销售数据,指出销售波动呈现稳定的季节性规律,与节假日及促销周期一致。
法院采纳该分析,认为销量变化不足以支持侵权行为与销售结果之间的因果联系。
(六)举证缺失与因果关系无法建立
法院同时认定,原告未提供:
消费者调查
专家意见
具体交易实例
亦未识别任何因涉案图片而产生的具体购买行为。该举证缺失使因果关系的认定缺乏实证基础。
五、法院结论
法院综合上述因素,认定原告未能提供足以建立非推测性因果关系的证据,并指出:“no credible, non-speculative evidence linking infringement to profits”
因此,原告未完成 §504(b) 第一阶段举证,法院无需进入利润分摊分析,即可否定全部损害赔偿请求。
该裁判作出后,原告已就该裁判结果提出进一步程序性动议。本案侵权责任问题目前仍在上诉程序中。
六、延伸思考:本案的实践意义
该判决所呈现的,并非个案性的结果,而是 §504(b) 框架在电商场景中的具体适用方式。其意义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责任与赔偿的结构性分离
侵权责任与损害赔偿在结构上具有独立性。在责任成立的情况下,损害赔偿仍需通过独立的证据体系予以证明。
在实践中,若未对损害赔偿阶段进行针对性准备,责任认定并不当然转化为经济性结果。
2. 因果关系作为间接利润赔偿的实质门槛
因果关系构成间接利润赔偿的实质门槛。该判决再次确认,在多因素影响的商业环境中,将销售结果归因于单一要素,需满足严格的证明标准。
仅基于时间相关性或一般性经验判断,通常不足以满足“非推测性证据”的要求。
3. 多因素决策环境对因果认定的影响
多因素因素的存在构成法院否定因果关系的重要依据。平台机制、产品属性及市场行为的复杂性,使得消费者决策难以归因于单一变量。
围绕这一复杂性展开的证据组织,往往构成因果关系抗辩的核心。
4. 销售数据解释需结合可比背景
对销售数据的解释需结合可比背景进行分析。历史数据、季节性因素及促销策略等,均可能构成对因果推断的重要限制。
在缺乏控制变量的情况下,单一时间节点的变化难以支持稳定的因果结论。
5. 举证缺失的独立法律意义
举证缺失本身具有独立的法律意义。在未提供消费者调查、专家意见或具体交易证据的情况下,因果关系的认定往往缺乏实证基础。
此类缺失并非仅为证据不足,而可能直接导致赔偿请求在结构上无法成立。
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不同。本文所述分析均基于本案法院判决,不构成普遍适用的法律意见。相关问题的处理需结合个案事实进行评估。
关于作者
邓宏昌律师系美国LawMay律所合伙人,具备中国律师及美国加州律师执业资格,同时持有中国专利代理师资格并为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注册商标律师。在联邦法院执业方面,其具有在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CAFC)、第十一巡回上诉法院,以及加利福尼亚州中区、北区,德克萨斯州东区、南区、西区,伊利诺伊州北区,佛罗里达州南区,宾夕法尼亚州西区,佐治亚州北区及华盛顿州西区等多个联邦法院出席经验。除律师执业外,他还担任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调解员及深圳市创业导师,并入选广东省知识产权保护协会专家、南山区上市公司法律服务中心首批专家及南山区资本市场协会法律专家等多个专业专家库。其核心业务长期聚焦于中外知识产权法律事务,涵盖专利、商标、版权及商业秘密的诉讼、申请与无效确权,尤其在跨境电商、涉外电子烟及科技制造等企业出海领域具有丰富实务经验,致力于为客户提供专业、客观且具有国际视野的跨境争议解决与合规风险管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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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伊律师为美国LawMay律所合伙人,美国加州执业律师,具备多州联邦地区法院及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出庭资质,执业领域涉及知识产权与产品责任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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