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nsights / 法律观察
美国外观设计专利续案中虚线化扩⼤保护范围的法律边界与实务风险分析
Author
Hongchang Deng · 邓宏昌
美国(加州)执业律师(Bar #354529)· USPTO · 中国专利代理师
Published
12 days ago · 17 min read

TL;DR
摘要:美国外观设计专利体系中,除常常使用虚线界定专利的保护范围外,虚线也可以作为确立优先权及规避功能性抗辩的工具。虚线作为一种“部分权利要求”的表达方式,允许申请人仅就物品的特定装饰性特征寻求保护,而将其他部分作为不要求保护的背景或边界。然而,这种策略在为权利人提供更宽泛保护范围的同时,也涉及关于书面描述(written description)、新事项(new matter)以及禁止反悔原则(prosecution history estoppel)的复杂法律风险。一、美国
摘要:美国外观设计专利体系中,除常常使用虚线界定专利的保护范围外,虚线也可以作为确立优先权及规避功能性抗辩的工具。虚线作为一种“部分权利要求”的表达方式,允许申请人仅就物品的特定装饰性特征寻求保护,而将其他部分作为不要求保护的背景或边界。然而,这种策略在为权利人提供更宽泛保护范围的同时,也涉及关于书面描述(written description)、新事项(new matter)以及禁止反悔原则(prosecution history estoppel)的复杂法律风险。
一、美国外观设计专利的独特语境
与发明专利(Utility Patent)不同,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是制品的“装饰性外观”(ornamental appearance)。根据 35 U.S.C.§171 的规定,专利授予的对象是“用于制品的任何新颖、原创和装饰性的设计”。
在早期的实践中,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倾向于严格解释,认为权利要求必须涵盖整个制品。然而,商业实践表明,产品的独特视觉外观对于其市场竞争力有重要影响,产品的外观设计是知识产权竞争的重要资产。产品创新往往集中在产品的特定局部(如鞋底的纹路、电子设备的边框),而这些局部特征往往被应用于一系列不同的产品型号中。如果法律强迫申请人必须描绘并要求保护整个产品,那么竞争对手只需稍作修改非核心部分,即可轻易规避侵权。
然而,申请人在申请的初期往往面临着巨大的不确定性:既要尽早提交申请以确立优先权,又要应对产品上市后竞争对手可能采取的“规避设计”。为了解决这一需求,虚线应运而生。
在法律意义上,实线定义了被要求保护的“设计”,而虚线则描绘了不被要求保护的“环境”或“边界”。申请人可以提交包含了详尽的线条细节的外观设计确立专利的优先权,并在递交续案时,将母案的实线修改为虚线,通过“放弃”部分特征来“扩大”权利要求的范围。这种以“做减法”换取保护范围扩大的策略,在实务中引发了新的法律争议与风险。
二、优先权的守门人:续案专利应在母案中获取充分的书面支持
续案申请(Continuation Application)要想享有原始申请的申请日(Filing Date),必须满足35 U.S.C. §120的要求,即当申请人在续案中通过虚线改变权利要求范围时,母案是否提供了充分的“书面描述”支持?
在In re Salmon, 705 F.2d 1579 (Fed. Cir. 1983)中,申请人试图利用母案的申请日来规避现有技术。
母案披露:一张描绘了带有方形座垫的凳子的图纸。
续案/CIP权利要求:一张描绘了带有圆形座垫的凳子的图纸。
争议点:申请人主张,案披露了“凳子”这一般性概念,且方形与圆形均属于凳子座垫的常规变体,因此母案应支持圆形的变体。
法院裁决:联邦巡回上诉法院(CAFC)维持了驳回决定,确立了外观设计专利中极其严格的“发明同一性”(Identity of Invention)标准。法院指出,在外观设计中,图纸即为描述。母案中的方形座垫并没有描述圆形座垫的外观。与实用新型不同,外观设计专利不支持从一个具体实施例(方形)推导出一个上位概念(任意形状的座垫),除非母案中明确披露了这种变化的可能性。
结论:续案申请(Continuation Application)要想享有原始申请的申请日(Filing Date),必须满足35U.S.C. §120 的要求,即续案中的发明必须在原始申请中有充分的§112披露支持。
如果在续案申请中被认定为引入了新事项(New Matter),即引入了新的、原始申请中未披露的形状或边界概念,该续案将失去原始申请日的优先权,原始申请(如果已公开或授权)本身将成为该续案的“现有技术”(Prior Art)。根据35 U.S.C. §102,这将直接导致续案因缺乏新颖性而被驳回或无效。这种现象被称为“自我冲突”(Self-Collision)。
三、续案红线:“拥有” 标准
在In re Owens, 710 F.3d 1362 (Fed. Cir. 2013)一案中,宝洁公司(Procter & Gamble)的员工Owens 提交了一份关于漱口水瓶的设计申请。
原始申请:展示了一个完整的瓶子,全部用实线绘制。
续案申请:Owens试图仅保护瓶子肩部和顶部的一小部分。为了界定这一保护范围,他在瓶子正面的五边形面板上引入了一条虚线边界线,将该面板分割为上下两部分。上部的梯形区域保留为实线,下部及瓶身其他部分改为虚线。
USPTO驳回了该申请,认为原始申请中并不存在这条分割线,因此该特定范围的设计构成了新事项。Owens援引Daniels案辩称,该梯形区域在原始的五边形面板中是物理存在的,是“清晰可见”的,因此应当允许分割。
CAFC驳回了Owens的上诉,确立了更为严格的规则:
可见性不等于占有(Visibility does not equal Possession):仅仅因为某个区域在原始图中看得到,并不意味着发明人在申请日就将其视为一个独立的发明主体。法院指出,书面描述的要求不仅仅要求披露一个设计,更要求发明人认为该部分属于他的发明。而在Owens案中,母案仅仅披露了一个完整的五边形面板。没有任何迹象表明发明人当时构想了一个独立的“梯形上部”。
禁止无中生有的边界(No Artificial Boundaries):Owens划出的那条线在原始瓶子上只是一个平滑表面的一部分,没有任何物理标记(如棱线、颜色分割、材质变化)。法院称之为“为了规避现有技术边界线必须有明确来源:在续案中引入的虚线边界线,必须在原始申请中有明确的对应(Explicit Basis)。例如,如果原始设计中本来就有一条结构线,那么将其转换为虚线边界是合法的;如果是凭空画一条线来切割一个连续的表面,则不符合专利法的要求。
在Ex parte Bologna, Appeal 2018-006240 (PTAB 2019)中,PTAB采取了极其严格的立场。申请人试图通过续案保护一种运动头盔的设计。原始申请展示了完整的头盔。在续案中,申请人将大部分实线改为虚线,仅保留头盔侧面的一块不规则形状区域为实线。申请人并没有像Owens那样画一条新的虚线边界,而是简单地停止了实线,让实线与虚线直接连接。
PTAB维持了驳回,认为,虽然没有画出显性的边界线,但实线区域的边缘(即实线停止、虚线开始的地方)实质上构成了一条“无形的边界”。由于原始申请中该位置是一个连续的曲面,没有任何物理特征来定义这条“无形边界”的走向,因此这种修改同样违反了书面描述要求。
结论:申请人可以将原始图中的实线变为虚线,但不能通过画一条原本不存在的虚线来切割原始的实线区域,除非这条切割线连接了现有的结构点且符合合理的推导。申请人亦不能画一条未封闭的虚线,使得无法确定实线与虚线的边界。申请人不能在续案中随意圈地,以覆盖竞争对手的特定产品,除非该边界在母案中有迹可循。
四、禁止反悔原则的适用限制
在Advantek Marketing, Inc. v. Shanghai Walk-Long Tools Co., 898 F.3d 1210 (Fed. Cir. 2018)一案中,Advantek申请了一项关于宠物笼(Pet Gazebo)的设计专利。
图 1-4:展示了没有盖子(cover)的宠物笼。
图 5:展示了带有盖子的宠物笼。
USPTO发出了限制性要求(Restriction Requirement),认为这是两个不同的发明,要求Advantek做出选择。Advantek选择了图1-4(无盖骨架),并取消了图5(带盖版本)。Advantek最终获得无盖宠物笼的专利授权。
在后续的侵权诉讼中,Walk-Long销售了一款带有盖子的宠物笼,地方法院依据Pacific Coast Marine案的先例,判决Advantek败诉。理由是:Advantek 在审查过程中为了获得专利,主动放弃了“带盖”的实施例。根据禁止反悔原则,它不能再指控“带盖”的产品侵权。CAFC推翻了地方法院的判决,做出了有利于权利人的解释。
法院指出,Advantek选择的“无盖宠物笼”实际上是一个范围更广的设计。一个带盖的笼子,必然包含其内部的骨架。因此,Advantek选择骨架,并非是在“缩小”范围以排除带盖笼子,而是在主张一个不仅涵盖裸露框架、也涵盖被覆盖骨架的宽泛权利。
“Advantek elected to patent the ornamental design for a kennel with a particular skeletal structure. A competitor who sells a kennel embodying Advantek’s patented structural design infringes the patent, regardless of extra features, such as a cover, that the competitor might add to its kennel.”
法院澄清,禁止反悔原则旨在防止申请人重新夺回其为了满足可专利性要求而明确放弃的范围。但在本案中,Advantek并没有放弃“带盖笼子”中的骨架设计;相反,它通过选择骨架实施例,强化了对该结构特征的主张。Walk-Long的产品虽然有盖子,但其核心框架结构抄袭了专利,因此落入保护范围。
结论:根据Advantek,使用通过虚线提取产品“骨架”不仅不会导致对完整产品的禁止反悔,反而能获得一个涵盖所有“骨架+配件”组合的强专利。这使得竞争对手无法通过简单添加配件(如盖子、轮子、手柄)来规避侵权。
五、结论
在美国外观设计专利实务中,利用续案将实线转换为虚线是一种强大但高风险的策略。其合法性的核心在于是否满足35 U.S.C. § 112的书面描述要求,即发明人是否在原始申请中“占有”了该宽泛设计。
申请人不能在续案中通过引入母案中未披露的人工边界线来“剪裁”新的设计范围,也不能仅通过实虚转换创造无形边界,因此,未来的最佳实践不再是盲目地在续案中做减法,而是在原始申请阶段就进行多层次的防御性绘图布局,并在续案策略中平衡保护范围的广度与专利的稳定性,以防损害专利的可执行性。
关于作者
邓宏昌律师系美国LawMay律所合伙人,具备中国律师及美国加州律师执业资格,同时持有中国专利代理师资格并为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注册商标律师。在联邦法院执业方面,其具有在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CAFC)、第十一巡回上诉法院,以及加利福尼亚州中区、北区,德克萨斯州东区、南区、西区,伊利诺伊州北区,佛罗里达州南区,宾夕法尼亚州西区,佐治亚州北区及华盛顿州西区等多个联邦法院出席经验。除律师执业外,他还担任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调解员及深圳市创业导师,并入选广东省知识产权保护协会专家、南山区上市公司法律服务中心首批专家及南山区资本市场协会法律专家等多个专业专家库。其核心业务长期聚焦于中外知识产权法律事务,涵盖专利、商标、版权及商业秘密的诉讼、申请与无效确权,尤其在跨境电商、涉外电子烟及科技制造等企业出海领域具有丰富实务经验,致力于为客户提供专业、客观且具有国际视野的跨境争议解决与合规风险管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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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昕妍现任美国 LawMay 律所 Legal Assistant,她具备丰富的跨境知识产权维权与争议解决的实务经验,其业务领域涵盖专利维权与不侵权分析、TTAB 异议与无效程序、域名争议处理,以及知识产权合规与风险管理等事项。深度参与美国知识产权诉讼相关工作,熟悉处理中美跨境争议中的复杂程序与实务问题。其服务对象主要为跨境电商及出海企业,可提供从确权、合规到维权与争议解决的全流程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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